申请人严云海,男。申请人严杰,男。申请人赵明琼,女。被执行人史仕云,男。被执行人陈茂会,女。被执行人史明强,男。委托代理人殷宗润,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严云海、严杰、赵明琼与史仕云、陈茂会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严云海、严杰、赵明琼与史仕云、陈茂会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将史仕云、陈茂会所有的奥迪车一辆不经拍卖程序,以不低于评估价格抵偿给严云海、严杰、赵明琼所有。严云海、严杰、赵明琼又经协商,将奥迪车一辆抵偿给严杰、赵明琼所有。因严杰、赵明琼系夫妻关系,严杰、赵明琼同意将该车所有权人登记为赵明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史仕云、陈茂会所有的奥迪车一辆以280000元抵偿给严云海、严杰、赵明琼所有。奥迪车一辆所有权人登记为赵明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兵
书记员:邓雄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