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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阳执字第272号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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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委托代理人诸葛某。被执行人莫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莫某。被执行人黎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莫某某、黄某某、莫某、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黄某某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16130元和被执行人莫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21420元。现本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黎芸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