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严云海,男。申请人赵明琼,女。被执行人史仕云,男。被执行人陈茂会,女。被执行人重庆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宗润,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严云海、赵明琼与史仕云、陈茂会、江津市津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现变更为重庆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宜民终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史仕云、陈茂会、重庆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云海、赵明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重庆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新寓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工程收入款6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兵执行员唐升龙执行员唐升华
书记员:沈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