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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费县糖业烟酒公司借款合同裁定书

(2006)临指执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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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负责人:王晖,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延堂,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糖业烟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文,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李延堂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糖业烟酒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0日作出的(2004)临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6年2月27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我院执行,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将该案指定由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现本院终结对(2004)临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4)临民二初字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刘怀进审判员:段文杰人民陪审员:李涛

书记员:冯宝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