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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宋振宇、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2020)鲁1325执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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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文书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宋振宇:

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振宇借款纠纷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J5441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J5441号裁决书发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