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闫勇勇。被执行人金志刚,昌邑市。被执行人吴文平,昌邑市。被执行人王福森,昌邑市。被执行人刘金成,昌邑市。
本院作出的(2009)昌商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兹良审判员:齐兴军审判员:李贵友
书记员:董盼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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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闫勇勇。被执行人金志刚,昌邑市。被执行人吴文平,昌邑市。被执行人王福森,昌邑市。被执行人刘金成,昌邑市。
本院作出的(2009)昌商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兹良审判员:齐兴军审判员:李贵友
书记员:董盼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