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匙学荣。被执行人魏辉辉。被执行人宋德友。被执行人李志强。被执行人董爱国。被执行人夏洪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匙学荣、魏辉辉、宋德友、李志强、董爱国、夏洪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0)昌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