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于墨。被执行人仲伟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墨、仲伟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0)昌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