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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效孟与李东梅、王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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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效孟。被执行人李东梅(又名李冬梅)。被执行人王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效孟与被执行人李东梅、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昌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孙方贞审判员:齐兴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