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效孟。被执行人李东梅(又名李冬梅)。被执行人王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效孟与被执行人李东梅、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昌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孙方贞审判员:齐兴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