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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玉江、崔振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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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玉江,被执行人崔振民。被执行人刘玉国。被执行人刘文全。被执行人崔振功。被执行人刘风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玉江、崔振民、刘玉国、刘文全、崔振功、刘风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还款义务,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0)昌商初字第1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