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永涛、王建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1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于永涛。被执行人王建伟。被执行人齐明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永涛、王建伟、齐明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姜福兴审判员:孙方贞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