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于永涛。被执行人王建伟。被执行人齐明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永涛、王建伟、齐明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姜福兴审判员:孙方贞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