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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全富、赵万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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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全富。被执行人赵万朋。被执行人赵述合。被执行人赵全波。被执行人赵安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全富、赵万朋、赵述合、赵全波、赵安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五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1)昌商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