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翟云龙、袁吉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翟云龙、袁吉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翟云龙、袁吉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1)芝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翟云龙、袁吉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