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查正德,男,194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苏广年,女,194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朱杰,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华杰龙耐磨耐热件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朱新华,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华杰龙耐磨耐热件有限公司股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董茂盛,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华杰龙耐磨耐热件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查正德、苏广年与被执行人朱杰、朱新华、董茂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06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查正德、苏广年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2013年3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杰、朱新华、董茂盛送达(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3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杰、朱新华、董茂盛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查正德、苏广年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支付利息);(2)逾期未履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杰、朱新华、董茂盛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0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喻政胜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