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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贾克勤、贾桂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初字第0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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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贾克勤被执行人贾桂清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贾克勤、贾桂清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贾克勤、贾桂清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笫2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张军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