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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永保与焦作市太行橡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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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永保被执行人焦作市太行橡胶厂

本院在执行许永保诉焦作市太行橡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焦作市太行橡胶厂财产设备,暂没有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卢同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