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良荣被执行人焦作市太行橡胶厂
本院在执行王良荣诉焦作市太行橡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焦作市太行橡胶厂财产设备,暂没有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卢同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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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良荣被执行人焦作市太行橡胶厂
本院在执行王良荣诉焦作市太行橡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焦作市太行橡胶厂财产设备,暂没有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卢同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