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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刘庆华、温军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山执字第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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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刘庆华。被执行人:温军萍。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刘庆华、温军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