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长录被执行人孙光明,又名孙广明
本院在执行李长泉诉孙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光明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执行员王洪亮
书记员:苏志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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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长录被执行人孙光明,又名孙广明
本院在执行李长泉诉孙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光明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执行员王洪亮
书记员:苏志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