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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志澄与冯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00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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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志澄被执行人冯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的(2010)山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冯亮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冯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冯亮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