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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秀菊、卜庆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商执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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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秀菊,女,1954年生,汉族,住民权县。被执行人卜庆峰,男,1967年生,汉族,原居住地郑州市。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现在浙江省杭州市服刑。

本院在执行李秀菊与卜庆峰借款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现在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商执字第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德慧执行员孙东坡执行员夏子军

书记员: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