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任清尧,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万莉,女,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聂军,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群,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学政,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万莉、聂军、武汉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万莉、聂军应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1508.35元,支付利息6364.71元(截至2012年5月22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和诉讼费用80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被执行人武汉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露审判员:李国华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