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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德澳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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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汪建中,行长。被执行人钱辉,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德澳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辉,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钱辉、武汉德澳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钱辉、武汉德澳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3573302.09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22937元;被执行人钱辉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街1号福星苑4栋2层1号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后取得的价款,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813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钱辉、武汉德澳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3634372.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对被执行人钱辉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街1号福星苑4栋2层1号房产予以查封、拍卖、变卖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军代理审判员:刘志雄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