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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安支行与涂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江汉执字第000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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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负责人杨春花,行长。被执行人涂锐,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安支行与涂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共计157610.49元,并承担一审案件诉讼费4058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涂锐名下除一套住房(暂无法处置)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涂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6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刘辉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王晓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