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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冉海与刘宝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江汉执字第000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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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冉海,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宝珠,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冉海与被执行人刘宝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2012)武仲裁字第005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冉海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宝珠偿还欠款6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仲裁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冉海的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冉海以被执行人刘宝珠下落不明及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冉海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2)武仲裁字第0051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华审判员:李德清审判员:马露

书记员: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