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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锦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9)汉执字第15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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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锦元,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以鄂APF292号奥迪车提供担保。现被执行人徐锦元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将欠款全部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鄂APF292号奥迪车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鄂APF292号奥迪车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李国华代理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李炎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