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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曹振珠、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04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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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建银大厦。法定代表人任德齐,行长。被执行人曹振珠,女,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武汉聚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开明路**金冠大厦附** 法定代表人卢建文,董事长。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曹振珠、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1)汉民二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振珠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合计83961.7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执行曹振珠的财产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刘辉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王晓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