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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高伟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0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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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琦,行长。被执行人高伟明,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盛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汉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被执行人高伟明、武汉盛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汉巡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伟明、武汉盛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借款本息173071.84元(计算至2012年1月4日)、承担案件受理费3506元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伟明名下除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白鹤村79号4楼4号住房暂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高伟明、武汉盛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高伟明、武汉盛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汉巡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刘辉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余雄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