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鄄四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顾广亚,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庆,男,汉族,住鄄城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顾广亚、王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鄄执字第64-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顾广亚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牡丹支行的存款119407.16元(账号:XXX)予以冻结,现需将冻结的存款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顾广亚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牡丹支行的存款119407.16元(账号:XXX)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顾广亚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牡丹支行的存款119407.16元(账号:XXX)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账号: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全合审判员:马海涛审判员:徐淑平
书记员:王鲁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