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寨信用社。被执行人李彦章。被执行人刘月琴。被执行人刘新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寨信用社与李彦章、刘月琴、刘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彦章、刘月琴、刘新峰银行存31448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毛建代理审判员:李魁
书记员:郑洋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