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中美合资佳美天然矿泉水一厂。负责人李冰,该厂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王延平,男,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被执行人澄迈县海金贸易公司,住所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负责人王延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澄迈县乙天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负责人王延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中美合资佳美天然矿泉水一厂与被执行人王延平、澄迈县海金贸易公司、澄迈县乙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王延平已继承的王哲忠在云南天宝饮料有限公司名下22.2%的股权。现因该股权还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该股权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文中执字第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相勇
书记员:周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