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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裁定书(29)

(2013)裕执字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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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康某,男,197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康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新英执行员梅会中执行员周状

书记员:单红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