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民主路**。组织机构代码:76068423-0。被执行人:武穴市富祥棉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穴市龙坪镇五里村法定代表人:程胜福,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胜福,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富祥棉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程勋祥,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富祥棉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李爱凤,女,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富祥棉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郭培军,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徐秋燕,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穴市富祥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程胜福、程勋祥、李爱凤、郭培军、徐秋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执行,并依(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9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富祥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程胜福、程勋祥、李爱凤、郭培军、徐秋燕(1)向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还的借款本息款302.16万元,并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程胜福、程勋祥、李爱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郭培军、徐秋燕对上述被执行人不能清偿部份的二分之一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4)并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向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交纳案件受理费15480元,申请执行费326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蔡永宏执行员李至学执行员吕晓斌
书记员:史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