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冯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江涛。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周江涛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2月9日作出的武土资处字(2011)第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以(2013)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经本院多次执行,仍末执结,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书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雷玉兴执行员吴浩执行员胡梦奇
书记员:顾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