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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武穴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湖北鸿利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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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武穴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住所地:武穴市宁江路**。机构代码42077185-6。法定代表人:刘勇,主任。被申请人:湖北鸿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梅川镇法定代表人:张利,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武穴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墙行决字(2013)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墙行决字(2013)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武墙行决字(2013)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穴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出的武墙行决字(2013)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少亮审判员:曾红华审判员:张郁容

书记员:蒋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