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穴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住所地:武穴市宁江路**。机构代码42077185-6。法定代表人:刘勇,主任。被申请人:湖北鸿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梅川镇法定代表人:张利,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武穴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墙行决字(2013)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墙行决字(2013)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武墙行决字(2013)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穴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出的武墙行决字(2013)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少亮审判员:曾红华审判员:张郁容
书记员:蒋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