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六弟,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秀春,女,194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武穴市。
本院在执行张六弟诉张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秀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