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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湖北磊发钙业有限公司与瑞昌市江瑞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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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北磊发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广济大道**。法定代表人:朱红胜,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瑞昌市江瑞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夏畈镇小桥村法定代表人:黄国浩,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磊发钙业有限公司诉瑞昌市江瑞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付煤炭款1374596.2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瑞昌市江瑞矿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鄂武民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