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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张年娥与武穴市金贸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美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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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年娥,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金贸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粮食路。组织机构代码:67647435-3。被执行人:郑美义,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商人,住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张年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穴市金贸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年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并依(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7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金贸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美义(1)向张年娥支付借款37.5万元,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利息;(2)并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向张年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9925元,申请执行费552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已执行343745.69元,余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蔡永宏执行员李至学执行员吕晓斌

书记员:史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