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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阮红明与张和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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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阮红明,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和生,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阮红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阮红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8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和生(1)向阮红明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4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并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向阮红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82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蔡永宏执行员李至学执行员吕晓斌

书记员:史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