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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张菊英与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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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菊英。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冯建华,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

本院在执行张菊英诉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付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建华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鄂武民初字第027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