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菊英。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冯建华,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
本院在执行张菊英诉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付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建华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鄂武民初字第027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