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国仕,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武穴市电力公司职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郭熙银,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
终结本院(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64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蔡永宏执行员李至学执行员吕晓斌
书记员:史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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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吕国仕,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武穴市电力公司职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郭熙银,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
终结本院(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64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蔡永宏执行员李至学执行员吕晓斌
书记员:史俊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