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毛凯章,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慧,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武穴市房产局职工,住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毛凯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毛凯章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2012年10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慧送达(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3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慧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毛凯章支付借款15000元及利息;(2)逾期未履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慧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喻政胜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