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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2

孙东利与史明川、李国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松民初字第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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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东利,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史明川,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李国杰,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

将被执行人李国杰所有的夏利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燕国昱

书记员:银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