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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2

刘军与徐国民、徐国均、金艳军、徐国韦、吴喜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松民初字第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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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徐国民,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徐国均,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金艳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徐国韦,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吴喜峰,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徐国民、徐国均、金艳军、徐国韦、吴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3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军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1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3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柳晓军审判员:张晓锋审判员:刘建军审判员:李文福

书记员:银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