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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建华申请执行杨国峰民间借贷纠纷-1执行裁定书

(2012)松法执字第3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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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57岁,汉族,个体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杨国锋,男,42岁,满族,职工,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松民初字笫3222号民事判决书,己向被执行人发岀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国锋在中国工商银行赤峰市松山区振兴支行6222020605001*****帐户存款人民币元扣划至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05-24200104000*****账户。

审判员:刘建军

书记员:银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