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于永清,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
将被执行人于永清所有的猎豹牌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燕国昱
书记员:银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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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于永清,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
将被执行人于永清所有的猎豹牌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燕国昱
书记员:银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