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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2

申炳杰与于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松民初字第4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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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于永清,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

将被执行人于永清所有的猎豹牌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燕国昱

书记员:银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