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洪迪,农民。被执行人:杨旭军,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执民字第3850号杨洪迪与杨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旭军尚欠申请人杨洪迪人民币15000元。现申请人杨洪迪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85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洪迪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旭军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岑建标代理审判员:唐志伟
代书记员:张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