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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袁均林与应炎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慈执民字第4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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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均林,农民。被执行人应炎冲,农民。

本院在执行袁均林诉应炎冲(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2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均林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应炎冲尚欠申请执行人袁均林借款2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7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晓东审判员:岑建标审判员:华锋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