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建林,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庵东镇桥南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609039136被执行人应炎冲,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庵东镇三洋村周羊4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801229159
本院在执行袁建林诉应炎冲(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24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建林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应炎冲尚欠申请执行人袁建林借款7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5400元、执行费9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3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晓东审判员:岑建标审判员:华锋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