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群飞,农民。被执行人:龚萍,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650号黄群飞与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中处理,除了抵押债权外其余债权分配均为零,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龚萍应归还申请人黄群飞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3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黄群飞如发现被执行人龚萍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助理审判员:唐志伟助理审判员:靳春营
书记员:黄强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